(湘安职院规〔2023〕48号,2023年6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要求,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预防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学校任课教师(含培训、外聘、返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出现过错或过失,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客观科学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凡与教学事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类包括教学活动(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从重至轻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
(二)二级教学事故
(三)三级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见附件1。如发生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事件或行为,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参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当事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报告并临机及时处置,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有在第一时间向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报告的义务。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受理后当日须做好记录并立即启动查证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处组成。组长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人担任。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除外。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应对照岗位职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组织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事故的过程与事实、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认定意见、事故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教学事故调查小组会商后提交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登记表》(见附件2)的填报和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任人自然年内发生1次三级教学事故的,由其所在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年度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不得评定为A等,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外聘教师扣发其应发月平均课酬的20%。
(二)责任人自然年内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年度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不得评定为A等,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外聘教师扣发其应发月平均课酬的50%。
(三)责任人自然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任人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年度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直接定为C等,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外聘教师扣发其应发月平均课酬的80%并直接解聘。
(二)责任人自然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对认定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年度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直接定为C等,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调离岗位或解聘。外聘教师扣发其应发月平均课酬的100%并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自然年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由分管(联系)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自然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扣除年度工作考核中相应指标考评分值,并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自然年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相应指标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并可视情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涉及2人及以上责任人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对负有次要责任的按低于主要责任人一个认定等级处理。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动报告或及时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若隐瞒不报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则按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因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可以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应及时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编制外用工人员或其他类型人员的,如无另行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保留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追诉权。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活动指除考试与成绩管理外的课堂教学(含培训教学、网络教学)、实习与实践教学等环节;考试与成绩管理指由学校集中组织的课程(培训)考核以及统一性考试及其相关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指与各类教学活动、各类考试等教学环节密切相关的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并以复议后的最终结果为准。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湘安职院督〔2015〕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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