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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湘安职院科〔2020〕66号,2020年11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培训、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湘安职院办〔2016〕24号)并结合学院(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心)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中心)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并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中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履职,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培训、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主体权益,促进学院(中心)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中心)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院(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有一定比例学术能力较强的45岁以下青年教师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中心)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学院(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数基数。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总人数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适时调整和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于学院(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1名,由科研管理部门人员担任。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院(中心)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学术审议、咨询、评定和调查等工作中产生的劳务支出及日常办公支出。

   第十条 推选程序和选举办法:

   (一)下发关于《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通知》;

   (二)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委员推荐名单;

   (三)本届学术委员会对委员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候选人名单;

   (四)召开全院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差额不低于20%),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报新一届院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因免除或辞去委员等造成的委员缺额的递补,原则上由原学科或专业产生。在任期内,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事项;

   (四)对学院(中心)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可享有相应的待遇;

   (六)学院(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在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院(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学科建设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中心)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评价小组进行评定:

   (一)学院(中心)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的;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专门评价小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2-3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若干评价项目所在领域专家组成,小组成员原则上为3-7人的单数。专门评价小组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提请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学院(中心)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中心)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中心)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学院(中心)及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学术决策、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学术咨询等,依据委托方事前提供的标准、程序、委托事项的实体性材料及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对结论或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学校学术事务一般以表决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评定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审定事项应当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中心)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由委托该事项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在对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该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但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维护学术道德,一年内缺席会议4次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因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辞去或免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上会议审议事项,不得泄漏会议审议过程信息、相关人员个人评价意见、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等,会议决定未正式发布前不得对外泄漏,有违反者将按照保密工作纪律要求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中心)相关部门若需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中心)整体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专业和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后的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湘安职院科〔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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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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