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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湘安职院科〔2016〕123号,2016年12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规定,结合学院(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学院(中心)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中心)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中心)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评判机构。

   第七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分布及工作需要指定5-7名成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长(主任)办公会,由院长(主任)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可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解除聘任;

   (六)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或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接到举报后由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相关人员,若相关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申诉所反映的情况报院长(主任)办公会,由院长(主任)办公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学院(中心)学术规范和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湘安职院科〔201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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