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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湘安职院科〔2022〕4号,2022年1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学校整体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促进科研人才培养;规范校级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申报立项、课题监管、结题验收、成果运用、经费管理等工作;确保课题管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高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课题是指由我校自行立项、自主管理的课题。

   第三条 课题立项原则。

   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的建设、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新要求为原则。研究内容要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等的发展规划和要求相一致。

   以应用研究成果为原则。突出解决学校自身党建、教学、培训、管理,以及教培融合、产教融合中的实际问题;突出解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解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社会需求问题。

   以鼓励学校内部联合申报为原则。鼓励跨部门、跨专业联合申报课题,促进专业的相互融合发展。

   第四条 课题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立项,立项课题列入预算。每年10月份为集中申报月、11月份集中审核立项、12月份在下年度中安排预算。

   第五条 课题设重点课题和普通课题。

   重点课题系承担国家课题和省部级课题作前期研究,以及为学校安全发展、重点建设的课题。来源:学校发布的重点科研课题指南、每年集中立项时确定的重点研究课题。学校每年公开发布一批重点科研课题指南,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申报。

   普通课题系重点课题之外经批准的其他课题。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课题申报时,要认真查阅资料,了解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及应急管理、安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与重点问题;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动态;了解拟研究内容的国内外现状及应用前景,结合现有条件选择项目,要有创新、有突破。课题必须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做到课题组成员的专业搭配合理、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课题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课题需按要求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校级科研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报课题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八条 对课题组组长及成员要求。

   重点课题组组长,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管理六级及以上职级,且政治上可靠、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较强。如有中级职称、或管理七级人员申报担任课题组组长的,须至少有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管理六级职级及以上人员推荐。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尚未结题的,不得担任重点课题组组长,课题组其他人员,由课题组组长确定,最多参与两项课题。课题组成员以3~7人为宜。

   普通课题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管理七级及以上职级,且政治上可靠、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较强。如有初级职称、或管理八级人员申报担任课题组组长的,须至少有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管理六级职级及以上人员推荐。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尚未结题的,不得担任课题组组长。课题组其他人员,由课题组组长确定,最多参与两项课题。课题组成员以3~5人为宜。

   第九条 课题申报。课题组组长所在部门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部门主要负责人、课题组组长在申报书上签字,部门盖章。各部门汇总后将申报书纸质档(一式两份)和电子档报送科研处。

   第十条 课题评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在纪检监察审计室全程监督下,从校外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课题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科研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重点课题、普通课题的立项意见(重点科研课题立项原则上控制在课题总数的20%以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上学校办公会审定。对学校办公会审定后的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课题监管

   第十二条 开题监管。立项课题,课题组长要尽快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立项后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校级科研课题开题论证书》(一式两份),将开题报告纸质档和电子档及时提交科研处审核、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中期监管。立项课题应在立项开始6个月内向科研处报告研究进展,未按时报告的,下达整改通知。研究进行到中期时,课题组组长要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校级科研课题中期报告表》,科研处根据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自我评价、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等情况,给出中期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 凡中期检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研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撤销该课题立项。

   1.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启动研究工作的。

   2.课题组组长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课题组组长因长期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又未及时按程序更换课题组组长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组组长或课题名称的。

   5.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有剽窃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课题组组长因离职、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课题组组长所在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更换课题组组长的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执行。

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名称。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处每年组织两次课题结题验收工作,分别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课题组组长应在每年的5月底或11月底按要求将结题报告提交给科研处。结题验收时,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审,重点对课题经费使用、研究成果、达标情况、资料积累、自我评价等情况进行评价并给出初步验收意见。科研处将专家初步验收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给出“同意结项”或“暂缓结项”或“不同意结项”等结论。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可以申请结题: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或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

    3.研究成果(应用成果、报告、制度文件等)被校办公会或党委会等认定。

   4.相关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协会或学会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等级。

   第十八条 普通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可以申请结题: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或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

   3.研究成果(应用成果、报告、制度文件等)被校办公会或党委会等认定。

   4.相关研究论文省级以上协会或学会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等级的。

   5.相关研究论文在学校科协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等级的。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最终成果的认定标准,要在达到结题要求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表课题论文的,至少1篇的作者中有课题组组长。

   2.研究成果必须与课题研究一致,与课题研究内容无关的不得列入研究成果提交,学位论文、论文集、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成果(应用成果、报告、制度文件等),需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

   4.所有课题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专著等)都必须标注“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校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字样与课题批准号,且是唯一明确标识。

   5.每个课题要有结题总结。结题总结包括:研究成果、达标情况、资料积累、经费使用、自我评价等内容。

   6.课题结题材料(纸质档一套,电子文档一套),由课题组整理后交科研处验收,科研处验收后存入学校档案。课题结题材料包括主件和附件。主件至少包含:结题总结、结题评审书、研究报告、研究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附件至少包含:课题申报书、经费资助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 校级普通课题研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课题原则上不超过3年。课题研究在计划时间内因故不能完成的,可由课题组组长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表,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科研课题中,社科类科研课题一般资助4万元以内,自科类科研课题一般资助 5万元以内;普通科研课题一般资助6000元以内。校级课题经费包括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费用构成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科研处根据课题资助经费向财务处出具“课题经费资助函”,课题组组长根据资助经费做好经费预算表,并严格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预算由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撤项课题,自撤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停止课题资助经费,由科研处提请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已使用的经费进行审计。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与个人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审、职级晋升挂钩,实施加扣分制度,由组织人事处在制定制度时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进行严惩:

   课题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的各级课题申报资格,其课题组组长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合格等次。

   课题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再继续研究的课题,课题组组长应自行提出撤项申请;自行申请撤项的,课题组组长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课题。未按规定主动提出撤项申请的,由科研处强制撤项,课题组组长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课题。自行申请撤消课题研究的,或课题被强制撤销的,由科研处下发撤项通报。学校考核组或部门考核组应结合通报,提请组织人事处按规定对课题组组长当年的年度考核扣分。

   第二十六条 校级课题结题验收时,按照不高于申请结题数量的20%评出优秀等级,由科研处提请组织人事处按规定在职称评审、职级晋升、个人考核、聘期考核中加分。

   第二十七条 校级课题结项后,按学校《科研经费及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2022年校级科研课题的申报,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涉及校级科研课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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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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