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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值班管理办法

(湘安职院学〔2021〕109号,2021年11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进一步规范辅导员值班工作,根据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值班工作规定》(湘安职院办〔2021〕91号)和《辅导员管理办法》(湘安职院学〔2020〕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科长和全体辅导员(含专职、履职和兼职人员),学生工作与保卫处负责学校辅导员值班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条 辅导员值班分为学校统一值班和二级学院内部值班两种类型。学校统一值班由学生工作与保卫处每天安排1名辅导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08:30至次日08:30)。二级学院每天安排2名辅导员参与内部值班,正常上班期间值班时间为每天08:00至20:30,节假日(含周末)值班时间为每天08:30至20:30。各二级学院需按要求在每月26日前将次月值班安排报送至学生工作与保卫处。

   第四条 寒暑假期间,辅导员原则上不安排值班。如有学生在校,相关二级学院必须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08:30至次日08:30),确保学生管理工作时间上无空挡、空间上无死角。

   第五条 值班安排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调班。值班人员如有其他工作安排或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须提前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调换,并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参加学校统一值班的人员,值班期间必须按要求住校,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开机状态。

   第六条 值班辅导员必须在各二级学院指定值班场所值班。所有值班人员需熟悉值班工作各项流程,详细、准确地记录值班工作事项并填写值班记录本。遇到急事、特事、大事,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值班人员。

   第七条 值班辅导员值班期间必须定期深入学生宿舍、课堂和运动(活动)场等一线场所,了解学生实际情况,排查与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问题,确保值班期间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条 值班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及时抢险,以人为本。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辅导员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拨打救援电话,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救援,如发现有学生伤亡,应以救人为先。

   2.控制现场,及时汇报。对突发事件做出紧急处理,及时疏散人群,有效控制局面,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将事件情况依次报告给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值班人员。

   3.安抚情绪,等待救援。安抚事发现场学生情绪,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等待后续救援。

   第九条 为保证值班工作有序进行,了解辅导员的住校及值班情况,为辅导员考核提供相关依据,辅导员值班实行签到制度,所有值班辅导员均需按照学生工作与保卫处相关规定签到。

   第十条 学校为值班辅导员统一发放值班补助,由学生工作与保卫处统计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教职工加班、值班管理及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湘安职院人〔2021〕5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值班辅导员出现擅自离岗、缺岗,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值班工作补贴,同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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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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