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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湘安职院学〔2021〕63号,2021年7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和学生代表共7人组成。

   第六条 教师代表1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推荐产生;学生代表3人,从学校学生会主席、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分会主席、班级班长中产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从学校学生会副主席、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副主席、班级副班长中产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处理学生申诉及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时,应先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供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申诉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递交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应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责成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调查后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校内公告。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最终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后,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含3名,其中有一名为学生委员)与本次申诉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并指定其中1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小组成员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将听证情况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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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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