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学〔2021〕63号,2021年7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
第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分为院级处分和校级处分两大类。
(一)院级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发文,处理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二)校级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报送学生违纪材料,由学生工作部门发文;校级(含)以上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提供学生违纪材料,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发文。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分办法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在国家统一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非法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寻衅报复打人者、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者:没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动用管制刀具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情况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从重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如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十)犯有本条所列情况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九款或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因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及以上,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二级学院根据责任划分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八条 对偷窃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性偷盗折合人民币价值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者,或是惯偷累计折合人民币价值达8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次性偷盗折合人民币价值1000 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拾到有价证卡,挥霍金额达200 元以上(含200 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挥霍金额达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冒领有价证卡按偷盗处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放哨、窝藏和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撬窃者,无论偷盗钱财与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参与赌博者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容留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严禁学生酗酒, 酗酒滋事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食堂、会场、影剧院、交通车、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凡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失范者,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凡嫖娼、卖淫(含介绍或收留嫖客、娼妓者)、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出租、传播、制作(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流氓滋扰、寻衅滋事、偷窥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校园内因抽烟造成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依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考试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者),除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态度恶劣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以六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达60学时(含)以上,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视为未请假)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旷课学时按照一周五天教学工作日,每日6学时的标准计算;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足8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800-3000 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3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物设施上乱涂乱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过失损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网络(包括大学城空间)安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传播危害社会稳定信息、发表不利于学校安定团结言论对学校或部门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网络上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者、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因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安全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交通、消防等安全规定,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二)对翻爬阳台、窗户、围墙等私自外出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因此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负责。
(三)阻挠、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重干扰、阻碍检查或打骂、侮辱检查、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恐吓、报复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之间索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转借、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造成他人或有关部门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凡挪用学生班费金额不足3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0 元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者,组织或参与宗教迷信活动、非法传销活动者,成立各种不合法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除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并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私自下湖、下塘、下水库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课堂行为规范,扰乱课堂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衣裳不整、抽游烟者,经劝阻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受到公安部门的拘留或其它处罚,学校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学生犯错误后,如在校一贯表现尚好且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者。
(二)学生在结伙违纪事件后,能及时检举揭发他人,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串供、制造假象、制造伪证、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加重一级及以上处分。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采取各种方式报复的,加重一级及以上处分。
(三)一人同时犯有两项以上错误或在受处分期间再次犯错误时,根据相关规定按事项分别对应处分等级,最终处分时在较重级处分等级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及以上处分。
(四)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用财物贿赂办案人员,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 申诉及解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依据、结果,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申诉程序见《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有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者,可于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内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受到处分未解除的毕业学生,按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若有显著进步(由其工作单位或生活的毕业社区出具该生离校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处分文件、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文件),二级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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