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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湘安职院学〔2021〕63号,2021年7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主要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先进班集体

   (四)优秀学生社团

   (五)文明宿舍

   (六)其他集体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学校奖学金

   (五)优秀团干部

   (六)优秀团员

   (七)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八)优秀毕业生

   (九)其他个人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发给奖品或奖金

   (五)发布喜报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

   (一)评奖条件

   1.达到“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的标准;

   2.团总支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规范,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3.团总支班子能力强,业务精,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精神,办事效率高,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4.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并按标准完成团费上缴任务;

   5.工作求真务实,创新能力强,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积极开拓活动阵地,全团性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有成效,有1项以上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特色活动或工作,在所在共青团部门整体活跃;

   6.切实履行团总支职责,带动支部建设,所属团支部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制度健全,富有活力;

   7.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工作,并能引导团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组织对团员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评选比例

   全院范围内评选1个。

   第九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评奖条件

   1.团支部班子健全,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与班委会关系融洽,工作上能密切配合,班级工作开展较好,团支部所属团员未受过纪律处分;

   2.团支部工作制度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支部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总结,认真做好入党推优和团员教育、发展工作,能按时收缴团费;

   3.学习氛围浓厚,团支部所属团员学习成绩总体较好,参评期间无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现象,团支部所属团员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现象,且评选程序合理,材料真实可靠,支部所属团员在各类文化、科技竞赛中成绩突出,其中在全国、全省竞赛中获奖的可优先推荐;

   4.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评选比例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按不超过所属班级团支部总数10%的比例推荐“五四红旗团支部”参与评选。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奖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拥护和认同;

   (2)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

   (3)思想稳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

   2.良好的学风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学习成绩整体提高较大,班上有一定数量的拔尖人才;

   (3)学习具有自觉性,计划性,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与培养;

   (4)学生学习成绩总体较好,学年内没有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现象,没有考试作弊现象。

   3.良好的班风

   (1)严明的纪律,良好的道德风尚;

   (2)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群体氛围,团结互助和集体主义精神强;

   (3)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

   (4)班级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文娱活动,积极参加二级学院文娱活动,并有书面总结。

   4.精干的班级干部队伍

   (1)班干部的政治素质好,表率作用强,日常生活、学习,尤其在关键时刻能起正确导向作用;

   (2)班干部的学习成绩平均水平高于全班同学平均水平;

   (3)班干部的工作能力强,作风踏实,有团队精神,工作成绩得到全班同学认同。

   5.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

   (1)班会制度、班干部例会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良好;

   (2)政治学习制度,团组织生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良好;

   (3)学期和学年工作有书面计划和小结,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6.良好的身体素质

   (1)班级体育达标率高;

   (2)体育活动参与率高。

   7.纪律、卫生、出勤

   (1)班级所属成员未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2)班级课堂纪律、晚自习纪律检查评比良好以上;

   (3)卫生大检查每次评比在合格以上;

   (4)班级学生上课(晚自习、其他集体活动)出勤率高,每次检查在90%以上。

   (5)班级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现象,且评选程序合理,材料真实可靠。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1)班级学生干部无故缺席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的会议、活动等二次以上;

   (2)未组织开展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活动;

   (3)班级中有罢课、打群架现象或参与打群架的学生;

   (4)不按时缴纳学费(经学校同意缓缴者除外)学生比例达到10%。

   (二)评选比例

   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10%,各二级学院推荐班级参加学校“先进班集体”评选;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比例评选院级“先进班集体”。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社团”

   (一)评选条件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学生社团,且通过社团资格审查;

   2.社团有指导老师,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财务公开;

   3.社团活动新颖,有创新,积极参加社团重点立项活动;

   4.有全局观念,能较好的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社团负责人能按时出席会议,无迟到,无早退;

   5.一票否决情况:凡社团内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6.评选比例:不超过社团总数的40%。

   第十二条 “文明宿舍”具体参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评选。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综合测评排名达到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政治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友爱同学,诚实谦虚,在全班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2.能带头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大胆、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4.工作作风扎实,积极主动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各种活动,积极完成辅导员交给的任务。

   5.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学年度内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后无不及格现象。

   6.“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校学生会、校团委、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院团总支和班委会经竞聘产生的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达一年及以上。

   7.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达到85分以上(或者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

   (二)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具体参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评选。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修订)》结合“学校奖学金”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优秀团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党组织、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2.加强理论学习,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热爱团的工作,工作大胆、负责、勤恳、踏实,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奉献精神,工作成绩显著,在团员中有较高威信;

   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以身作则,能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到85分以上(或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10%以内),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补考课程;

   6.一票否决情况: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二)评选比例

   “优秀团干部”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干部总数的10%。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热爱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各项义务,是青年坚定信念的模范;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所在班级10%以内,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补考课程;

   3.热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是青年奉献社会的模范;

   4.遵纪守法,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者、雷锋精神的传承者、湖南精神的践行者,自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挺身而出,是青年弘扬新风的模范;

   5.团龄在一年以上;

   6.一票否决情况: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二)评选比例

   “优秀团员”评选按照综合测评排名先后,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5%。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一)评选条件

   1.参评对象必须是在学社联或社团中工作能力强、乐于服务,有较强奉献精神的社团成员;

   2.能积极配合负责人开展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带头的积极作用,以身作则,团结其它成员,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有自己的见解,在活动中提出宝贵的意见,使社团开展活动的水平不断地提高,热爱社团;

   4.学习刻苦,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所在班级15%以内,没有补考课程,无违规违纪现象;

   5.一票否决情况: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

   6.评选比例:不超过社团注册人数的40%。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

   (一)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

   (二)评选条件

   1.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年单科成绩在良好以上。

   3.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优先推荐参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1)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

   (2)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优秀毕业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干部,或者评选规模、获评难度与前面相当的院级奖励。

   (三)评选比例

   (1)“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4%。

   (2)“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8%。

   第二十一条 “其他奖励”的评选:

   (一)学术类

   1.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2.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3.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专利者;

   4.在学术领域取得创新奖等荣誉称号者。

   (二)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名报学校批准后设立奖项并予以表彰。

   (三)竞赛类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文体活动竞赛获奖,由学校负责竞赛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组织表彰。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评优评先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表彰两次,上半年(“五四”)以表彰奖励团系统先进为主,下半年以表彰其他先进为主。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按通知时间,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授予“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 “优秀学生社团”、“文明宿舍”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 给予600元奖励,“五四红旗团支部”给予400元奖励,“先进班集体”给予400元奖励, “优秀学生社团”给予4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彰。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给予2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被评为“学校奖学金”时,授予学校奖学金相应荣誉,不重复享受学校奖学金奖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学年度)校、院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奖励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者,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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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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