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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湘安职院学〔2020〕21号,2020年5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7号)工作要求,着力提高学院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任务,努力建设一支关心学生、爱岗敬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辅导员队伍,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保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岗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科长(学工办主任)、专职辅导员(含根据学院规定实行辅导员岗位履职锻炼的人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协同育人机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等。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工作要求足额配备辅导员,其中,三年制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进行配备;五年制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20的比例进行配备。

   第八条 学院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面向社会以编制内聘用或编制外临聘等灵活方式公开招聘,及时有效解决辅导员的缺额问题,并分别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解决相关待遇。选聘程序为学生工作部门每年根据学院辅导员的实际缺额情况,适时提交辅导员需求计划,报学院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专业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中共党员,有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安排,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心理适应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章  辅导员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单列计划、单独评审。在辅导员职级评审中,按年限和业绩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倾斜政策,职级晋升上辅导员按比例单列晋升。

   第十一条 辅导员职称评定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在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下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成员、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学院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干部培养计划,设立辅导员队伍培训专项经费。实施辅导员能力提升计划,每年选派和资助部分优秀辅导员参加全国或省内的培训和学习。建立和完善学院辅导员培训机制和体系,坚持基础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辅导员培训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相关专业的更高水平学位,鼓励辅导员通过学习、考试获得心理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资格证书。

第五章 辅导员激励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学院设立辅导员(含专职、履职和兼职人员)岗位津贴,具体发放办法为:

   1.辅导员月度考核“合格”者,可按照400元/月发放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优秀”者(优秀比例为全体辅导员人数的15%),按照学院相关奖励办法另行奖励。

   2.辅导员月考核“不合格”者,当月不发岗位津贴。

   3.离开辅导员岗位的人员,自离开之日起停发辅导员岗位津贴和通讯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辅导员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对于获奖人员参照《学院教育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湘安职院教〔2018〕6号)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开展“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和“学生特色成长辅导室”建设,支持辅导员围绕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使工作室成为展示辅导员风采的窗口、创新育人理念的平台和孵化辅导员名师的摇篮,努力培育一批在全国和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辅导员,形成一批高层次和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 辅导员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量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三年制专职辅导员的工作量为200名学生,五年制专职辅导员的工作量为120名学生。

   (二)履职辅导员的工作量为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一半。若履职辅导员只承担辅导员工作而不承担其他工作时,其工作量与专职辅导员工作量一样。

   (三)兼职辅导员工作量不超过100名学生,工作津贴按每生每月10元标准计算。

   (四)对于超工作量的辅导员(含专职和履职人员),超过人数按每生每月10元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对于工作量不满的专职辅导员,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有权安排“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进行补足,如不接受,则按每生每月10元标准扣减工作量。

第七章 辅导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对辅导员实行校、院双重领导和管理。学生工作部门是学院领导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培养培训、统筹调配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二级学院作为辅导员的直接领导单位,由党总支(支部)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分类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构建辅导员岗位与学院其他岗位、辅导员与专业教师队伍双向流动机制。具体流动方式如下:

   (一)根据学院工作需要,自2016年及以后入职的专职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至少6年以后,经个人申请,并通过学院相应审批程序,可以向其他岗位流动,充实到学院教学及其他管理岗位。

   (二)学院教学及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但须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后才能申请向学院其他岗位流动。

   (三)从学院其他岗位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如从辅导员序列申报职称或职级,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至少满1年后,才能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职级,且获评职称或职级后,必须在专职辅导员岗位继续工作至少5年。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辅导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由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院研究批准后退回学院组织人事处待岗。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节假日也不例外),若遇学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须住校2晚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辅导员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督查,学生工作部门每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每学期组织对辅导员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各二级学院建立辅导员工作日常监督制度,定期考核辅导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准则

   (一)辅导员考核采用100分制,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三种形式,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做好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如有不实,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书记将承担相应责任,并影响二级学院总体考核。考核办法与细则另行制定。

   (二)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优秀比例为全体辅导员人数的15%),每年组织评选一次,辅导员学年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方可推荐评选。上级单位优秀辅导员评选在全院上学年优秀辅导员中推选。考核办法与细则另行制定。

   (三)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学习培训、奖励表彰、绩效分配、岗位流动等挂钩,并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辅导员履职不到位,导致所带班级有严重事故发生,如学生死亡、集体罢课等;

   2.违反教师或辅导员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带班不满一年者;

   2.全学年请假超过1个月者;

   3.因个人原因不满工作量者;

   4.不接受学院或二级学院正常工作安排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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