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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办法

(湘安职院总〔2023〕42号,2023年5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加强水电管理,规范各类水电使用行为,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用水用电的正常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务院《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计量准确、按表收费、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减少浪费、改善服务”的原则,保障学校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达到安全用电、节约用水用电目的。

   第三条 总务处全面负责水电管理工作。包括水电的规划、增容、供给,用水用电设施的更新改造、日常维修保养;节水节电措施、技术的落实,安全用电的宣传和工作指导;水电费的收缴以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 适用范围:凡由学校供给水电的单位和用户都有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义务。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场所及教学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实行责任人管理,梯形教室、公共(大)教室用电实行集中控制、专人负责的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对各办公场所、教室及教学实验实训室要设立水电管理责任人,班级设立水电管理员,并制定相关职责。责任人负责用水用电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办公场所、教室以及教学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管理

   (一)办公场所、教室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

   (二)办公场所、教室的电器设施设备应规范操作,不得随意开关或整天通电。

   (三)实验实训室的电子仪器、电脑等应规范操作。非使用时间和实验实训结束应关闭设备,做到人离电断水关,防止意外。

   (四)实验实训室中若有多台设备需同时使用的,不得同时启动,避免瞬间电流过大,造成事故。

   (五)实验实训室的实验用具设备设施不得用于取暖,烧饮用水或做饭。

   (六)非教学、实验期间,教师如须使用实验实训室,由使用人向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使用人负责用水用电安全,结束后断电水关。

   (七)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使用非实验用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用水用电管理

   (一)学生用水用电主要指宿舍用水用电,学校本着保障、节约、严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宿舍用电推行“智能电表”计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学期给各宿舍定额分配水电用量(电每人每月5度,水每人每月3吨),此后自行掌握使用,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由各宿舍在后勤服务中心购买。学生宿舍公共用房,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免费用电量。超过部分由住宿人承担。学生宿舍寒暑假期间不享受免费用电。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自制电发热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炒锅和电热锅等大功率电器。不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床头灯,以及任何单体大于500w的电器(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教学的除外)。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准在电源线上装挂节日装饰物、衣物等。禁止擅自启封电表和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如发生上述行为,经查获,没收物品,因上述原因造成电线损坏或事故,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并赔偿全部损失。

   (四)学生宿舍照明灯管(泡)额定功率为40w,电表、灯具、风扇严禁擅自拆卸,由此而引发触电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五)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寝室,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六)学生宿舍内用电用水设备由该室学生使用保管,如人为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室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七)宿舍出现用电用水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第八条 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管理

   (一)公共场所指道路、广场、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部门分管的管理方式。

   (二)总务处负责特定区域(配电间、水泵房等)管理。总务处指导物业服务单位要对公共场所特定区域的供水、供电设备和照明灯具加强管理,对运行故障及时检修。楼栋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白天由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以及班级水电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夜间由物业楼栋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用水用电故障及时向总务处报修。

   (三)公用水电费(道路路灯、走道路灯、霓虹灯、公厕等)以及绿化用水电费,由学校支付。

   (四)室外路灯送电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做到天暗开灯天明关灯,楼内路灯逐步更换延时开关、红外线感应开关或定时开关。

   第九条 培训用水用电管理

   (一)培训场地的水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与管理,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换或拆修。水电表以内的维修由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承担。水电费价格参照市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收取。

   (二)培训场地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应制定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用水用电,保障员工与培训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安全用水用电培训。校内培训场所(客房)如遇临时停电,来电后应分层通电,不得同时接通。

   (三)校内培训场所(客房)内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培训人员用水用电安全使用规范,预防因不规范引起的水电安全事故。

   第十条 食堂等服务单位经营性用水用电管理

   (一)食堂等服务单位水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与管理。用水用电一律按表计量,水电费价格参照市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学校另批的除外)。

   (二)水电表以内的维护由服务单位承担。

   (三)服务单位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得超过原申报的用电负荷。如有新增负荷,应向总务处提交申请后,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四)食堂等服务单位应制定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水电管理,同时落实和加强服务人员用水用电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一)学校基础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入场施工前,需经总务处安装水电表后方可施工。施工以及民工生活用水用电按表计量,水电费价格参照市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工业用水用电有关标准收费。

   (二)施工用电除按规定装、验、封表外,要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确保用电安全。

   (三)施工用水用电要随时接受学校水、电工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施工单位如因水、电表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要启封水、电表,应向总务处申报,由学校安排水、电工处理。

   (五)施工管理部门应在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用水用电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即施工时,如违反用电规定或私拉乱接电线的,加收电费100-300元/次;如有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者,按偷盗行为论处,加收水电费及检查维护费300-1000元/次;如有未经批准拉接水电用于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涉事单位收取200-500元/日、涉事个人收取50-100元/日的水电费以做处罚。如在合同对水电费用进行了约定,具体扣减金额则以合同规定为依据。

   第十二条 经营性单位及其他用水用电管理

   (一)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营性单位,水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与管理,水电费参照市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特批除外)。总务处派专人抄表,由经营性单位直接向后勤服务水电中心缴纳。

   (二)物业等与学校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单位,其单位在校居住员工的用水用电按照合同规定,由总务处安装水电表,根据合同标准供应相应的用水用电数外,超出部分参照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如若合同未进行规定,则按实际用水用电情况,参照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三)合同关系单位在校居住员工所使用的房间线路和设备,其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如因超负荷使用电器,或其它不当使用行为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甚至引发事故,由其单位全额赔偿损失。

   (四)其他的未列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用水用电要求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必须自觉爱护一切公共用电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过失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则加倍赔偿。师生员工不得随意私接乱拉线路,不得随便拆卸、损坏用电设施,违者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水设备、器具损坏漏水,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浪费,属公共范畴的,及时报告水工维修;发现用电故障有义务及时告之电工或相关人员,可能出现险情的应立即断开电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损坏计量电表、水表,不得私自拆开密封条。禁止擅自拆卸公共用电设备;禁止私自乱接电线和以铜、铁丝作保险丝;禁止表前私接水电。

   第十六条 凡因教学、生活、基建等需要新装或改造自来水管线、供电线路,拉接临时电源、水源者,使用单位必须在动工前书面报告总务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施工或接用。用水电超过学校负荷的新建重大工程,应在规划时向总务处报备。新建工程竣工使用后,责任部门应及时将配套图纸移交总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水龙头管理责任制,其管辖范围室内室外的水龙头由部门责任人负责管理,务必做到防漏水、跑水,做到人走水关,杜绝长流水。

澡堂、厕所、卫生间的冲水、绿地浇水、卫生冲水要节约,不得放任跑水。

   第十八条 配电房发电时,机房必须有人值守。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更不得随意拉送电闸。

   第十九条 电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拉电闸应挂牌告示,送电时应再次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合闸。凡要求接地线或安装漏电保护器、稳压电源等保护装置的电器、教学仪器必须按要求配备和安装。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武装部)对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用电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物业(楼栋)管理员应对本楼安全用电情况实行常查制度,发现违章用电者应及时纠正制止,对严重的违章用电者应及时纠正并向其所在部门、单位及用电管理部门通报。管理不严的物业(楼栋)管理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管线及设备检修、维护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对全校供水管道、各建筑物的主配电箱(屏)及以外的低压电线(缆)定期进行检查,对所有主(支)供水管道、低压线路和相关设备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落实24小时电工值班制度。电工在接到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出动。一般线路和设备故障,2小时内排除;2小时无法排除的故障,在迅速查明原因后,要通报相关领导和使用部门(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一般故障不过夜。

   第二十四条 水工每月严格查表,对全校用水设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作好记录,除特殊情况外,抢修不过夜。

   第二十五条 电工必须坚持巡检制度,作好记录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保证教学、生活安全用电,除特殊情况外,抢修不过夜。

   第二十六条 水电工在工作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自身防护安全,同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严禁敷衍塞责,马虎行事。

   第二十七条 日常检查

   (一)水电工每周对水电设置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巡查结果报告单交总务处审查和安排修理。

   (二)水电工应定期对学校供水供电设备进行保养检修,二次供水的水箱、水池要进行定期清洗。

   第二十八条 对水电工的违纪、违规及怠工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而酿成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发现水电设备损坏需要修理的,应填写《维修单》,由学校派人处理,不得擅自拆卸。维修完毕时,应清点更换的配件、材料,与维修人员核对,并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维修人员凭《维修单》办理领料或报销手续。

第五章  抄表与缴费

   第三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抄表员应按总务处规定抄表,做到准确及时。

   (一)校内服务单位、经营性单位等水电计量按月或季度抄表,各管理部门或用户签字认可后,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收取水电费或按照合同规定缴纳至财务处。

   (二)后勤服务中心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收费员按月制表,每月或季度初将收取的费用缴纳至财务处。

第六章  水电日常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电供应优先保证教学、实验和食堂需要,其次要保证培训住宿和学生住宿需要,再安排教职工生活用水用电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做到节约用电,人走灯灭。空调运行时间,尽量少开门窗,节约能源。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和校内服务、施工、合作单位在搬迁时应向总务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水电表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随便拆换水表或损坏水表铅封。水电表更换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派专人进行更换,其他人员的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用户如认为水电表运行有误时,可向总务处提出送检。如经计检部门认定无误,水电表继续使用且送检费由用户自行承担,送检期每天按1吨用水计费;送检后如水点表有误,酌情按前一年同期水电量计算水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对外供水供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用水用电监督、举报有奖制度,对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均有权举报。经查实后,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水电工和抄表员若发现教职工住户水电表损坏,应及时通知住户更换安装。若未能及时更换安装,其水电费按上月水电费实际数再增加30%收费。

   第三十八条

   (一)教职工窃电偷水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比照该用户或同类用户平常用电用水量进行计算并补齐相关费用。若一年内被发现再次窃电偷水,价格按规定的2倍收费,其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秀等次。

   (二)学生窃电偷水的行为,比照该用户或同类用户平常用电用水量进行计算后补齐水电费,同时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武装部)或二级学院要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的,收缴有关电器,由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武装部)或二级学院要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擅自改装、拆除、损坏水电计量表的,应赔偿修复的全部费用,并按窃水窃电的处罚标准收取水电费。一切电器设施必须进表使用,用户不得损坏电表铅封,表外接线,否则视为偷电,并按电力局有关文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故意损坏供水电设备的,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学生由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武装部)或二级学院要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教职工将予以通报批评,其个人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予评优秀等次。

   第四十二条 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房断合电闸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教育事故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水电费的施工单位,按日加收1%的滞纳费。三个月不交费的单位,总务处有权予以停水停电处罚,待交清欠款后,单位预交部分水电费后,予以安排恢复供水供电。

   第四十四条 水电工在抄表和维修中弄虚作假,发现窃电偷水现象不及时处理上报,扣发被窃水电费1-2倍的津贴。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校可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事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酿成火灾等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在制订岗位职责时应将安全用水用电列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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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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