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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湘安职院总〔2023〕42号,2023年5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维修工作的管理,使维修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升后勤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和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投标、审计、财务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固定资产的学校房屋及构筑物、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处于正常状态的维护,以及为提高其安全度、完好度或变更使用功能而实施的装饰、维修改造活动。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实施及管理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实验室等改造项目、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由申报部门负责实施及管理工作;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与立项管理

   第四条 维修经费分为年度维修计划预算经费和上级拨付的专项预算经费。

年度维修计划预算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房屋及构筑物、水电气、道路、基础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处于正常状态的维护。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实验室等改造项目、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不在维修经费列支范围。

   第五条 年度维修计划立项。各部门、二级学院(部)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次年需维修的项目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根据维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预算情况制定年度维修项目计划,总务处向学校申请立项。各部门、二级学院(部)申报的维修项目,经费达到20万元及以上,申报部门须报学校党委或院务会议审定立项。

   (一)实验实训室维修改造经费项目、各部门、二级单位自筹经费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等由申报部门提出维修立项建议和要求,学校总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提出相关审核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二)未申报或未纳入年度预算的维修项目,由申报部门提出实施方案,财务处根据实施方案调整预算,报请党委会或院务会审定后按程序实施。

第三章  分类、申报与审批、实施管理

   第六条 维修项目分日常维修、零星维修及专项维修。

   (一)日常维修是指校内教舍、办公场所日常基础维护的维修。如灯、水龙头等基础设施配件的更换及维修。

   (二)零星维修是指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以及属于管辖范围内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不含教学设备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专项维修是指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不含教学设备设施),以及属于管辖范围内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维修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日常维修由申报部门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报修。维修预算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零星维修,申报部门向总务处报修,总务处填报《零星维修外派单》后实施;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在一周内完成。

   (二)维修预算5000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零星维修,由申报部门填报《改造维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单》立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总务处填报《零星维修外派单》,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在十日内完成。

   (三)维修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由申报部门报学校立项审批,由总务处实施。维修时限按合同约定。

   第八条 维修项目的实施管理

   总务处负责维修工作实施及管理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实验室等改造项目、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由申报部门负责实施及管理工作。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以及属于管辖范围内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申

报部门对维修结果签字验收。

   (二)总务处负责整体协调维修服务事宜。总务处依据外派单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

   (三)各部门、二级学院(部)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凡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电力安全及使用安全的,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需向总务处备案,总务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验收。

   第九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紧急维修项目,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直接在电子卖场确定指定施工单位施工,施工的同时办理相关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十条 维修项目的采购管理按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实施。

第四章  开工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房屋及构筑物结构的改动、水电气管网、消防等设施改造设计图纸必须经总务处、学生工作与保卫部(武装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水电气安全的要求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在总务处办理施工人员校园临时出入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后,须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施工。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实施的,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总务处说明事由。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已定方案或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遇施工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向总务处或申报部门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管理,实行全过程管理。

   (一)工程开工后,总务处和申报部门在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监督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与指导。

   (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文明施工,促进标准化管理。

   (一)施工现场要设立告示牌、警示牌等,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对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围护。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规范堆放并及时清理,控制施工噪音。

   (三)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四)严禁破坏性的施工,否则学校将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追究施工方的责任。

   (五)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水电费。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总务处或申报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的一周内,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如存在问题,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整改通知单的限期内整改完毕,总务处或申报部门应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整改验收仍未合格,须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单、工程合同的复印件。

   (二)竣工图、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

   (三)工程有关材料资料、测试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合同约定。

第七章  结算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结算送审由总务处或申报部门将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移交纪检监察处,纪检监察处组织结算审计。施工单位应准备完整

的送审资料,包括: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或施工任务书。

   (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签证和工程验收单。

   (三)结算书一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结算送审时间: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自然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总务处或申报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计时间。纪检监察处签收由总务处或申报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后,根据实际需要把控,按照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维修项目审计完毕后,总务处或申报部门按学校财务报账流程完成工程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核、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时由财务处、总务处或申报部门、纪检监察处、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维修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单.docx

附件2.零星维修外派单.docx

附件3.维修计划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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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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