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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湘安职院办〔2021〕103号,2021年10月1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以下统称各单位)接待来校开展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习交流、执行任务、出席会议等各种公务活动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热情服务、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务实节俭原则,坚决制止和反对铺张浪费,做到经费总量不超预算、单项开支不超标准、接待对象不超范围、接待场所不超规定。

   (二)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原则,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学校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校领导携对口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接待。各单位来访人员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联系单位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三)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管理原则,无公务接待函或未提前履行接待审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接待;未在临时性公务接待结束2日内补交公务接待函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食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四)严格执行“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违规安排接待用餐”原则。在长单位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对象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访或学校邀请的宾客,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安排。有关单位在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所邀请的各级领导,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党政办公室酌情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院系、单位与学校相关单位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口联系单位自行负责。学校各单位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席接待,确需校领导出席接待的,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沟通,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确需其他相关单位参与接待的,应提前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或报由党政办公室协调落实相关人员参加接待。

   (三)外事接待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外事相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牵头做好接待工作,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审批流程

   接受公务接待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牵头承办单位需提前填写OA系统“接待管理”模块中公务接待申请相关信息,明确接待来访单位、人员、人数、来访事由、时间、用餐及住宿要求等具体内容,由党政办公室审核、牵头承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接待。重要接待任务应提前制定相应接待方案(包括日程安排、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人数等具体内容),由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审核、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确定后,及时通知相关校领导和相应单位全面做好各项接待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用餐

   1.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形式可选择工作简餐、自助餐或围桌。接待应体现湖南特色,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除外事接待以外的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饮酒,饮用其他不含酒精饮料所产生的费用计入用餐标准内。

   2.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公务接待,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他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党政办公室可在用餐标准限额范围内酌情调整餐标。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工作人员,可按加班食宿保障用餐标准安排工作餐,但也应严格控制用餐人数。

   4.原则上只为每批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公务用餐,确需由学校再次安排用餐的,由牵头承办单位人员协助联系学校食堂进行用餐安排,接待对象应自行向食堂交纳伙食费,食堂则应据实向接待对象出具收款凭证。

   5.根据上级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为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安排接待用餐,如因执行公务导致其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就餐的,经牵头承办单位人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学校可为其在食堂安排餐标不超过40元的工作餐一次,不用交纳伙食费。

   (二)住宿

   1.学校可根据来校宾客的实际需要,协助安排校内或与学校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饭店,但原则上不承担来校宾客住宿费。确需承担住宿费用的,由牵头承办单位提交申请,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三)用车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其他宾客的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只可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并在单位预算中真实、全额反映。

   (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因校企合作、校友联络、学校事业发展等工作的特殊需要,或因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等特殊情况产生的个别公务接待,经牵头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可安排接待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OA审批流程截图或《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表)纸质档。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先行审核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情况以及接待手续是否齐全,若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财务报销相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履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其他

   (一)党政办公室对全校公务接待进行统筹管理,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每季度对公务接待用餐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对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对公务接待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针对“整治违规吃喝隐形变异十严禁”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违纪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与其他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附表.公务接待审批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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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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