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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制度


(湘安职院图〔2023〕2号,2023年1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图书馆的管理,营造更好的借阅环境,保障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等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有序、便捷和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学校教学、科研、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服务的学术性服务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临聘人员、学校培训学员和其他外来人员。

第二章  读者入馆借阅须知

   第四条 所有读者均凭有效证件入馆借阅。

   (一)教职工及学生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入馆借阅;

   (二)临聘人员凭聘用部门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等)入馆借阅;

   (三)学校培训学员凭学员证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执法证等)入馆借阅;

   (四)其他外来人员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图书馆工作人员查验、同意与登记后,可入馆查阅资料;办理临时借阅证后方可借阅。

   第五条 讲文明礼貌。着装整洁、礼貌待人、举止文雅,不得穿背心、吊带装、短裤衩、拖鞋入馆,不得在馆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

   第六条 保持馆内安静。不得在馆内喧哗、嬉戏、入馆请将手机设置为静音(或振动)状态,阅览区域内请勿拨打、接听电话。

   第七条 读者应自觉维护馆内整洁。不得将食物带入馆内、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请及时入篓。

   第八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不得涂抹、撕毁、私藏书刊,不得随意搬动、损坏馆内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门窗、桌椅上乱涂乱画。

   第九条 读者需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第十条 读者应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阅览区域座位和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供读者使用,一人一位,不得占位、抢位。

   第十一条 严禁在各馆室内吸烟、用火,严禁随意动用消防、电闸开关等设施设备及报警按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宠物入馆。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做文明读者:

   (一)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及开闭馆时间。

   (二)期(报)刊阅览室内的期(报)刊,只限室内阅览,不得随意拿走和外借;开架书库内的图书可室内阅览,也可外借。

   (三)图书馆每层都装有高清摄像头,请爱惜设备设施等财物。

   第十三条 读者可浏览学校门户网站图书信息中心主页、“湖南安全职院”微信公众号中的“微图书馆”,了解图书馆相关规定及动态信息,以便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

第三章 图书馆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乐于奉献的服务精神。热爱图书馆事业,安心本职工作,尊重爱护读者,树立“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热情主动为教育、教学、科研和读者服务。

   第十六条 勤奋进取的学习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不断丰富图书馆功能,改进工作方法,有效满足读者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顾全大局的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相互帮助、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勇于探索创新,秉公办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文明礼貌的道德风尚。尊重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建立良好馆风,树立“馆荣我荣,馆耻我耻”的思想,保持良好的馆容,注意勤俭节约,爱护图书馆资料及所有的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 永不松懈的安全意识。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 认真执行消防、治安制度和安全措施,下班注意关好门窗、水阀开关。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明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令和法规,认真执行学校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四章 图书证办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具有图书证的功能,可作为图书证使用。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可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到图书馆阅览室激活、开通借阅权限,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离退休教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作为图书证。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办证。学校临聘人员和培训学员可凭学校有关聘用部门或二级学院(部)出具的证明、本人有效证件及押金100元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临时借阅证,临时借阅证注销时退还押金。

其他外来人员或社会读者如确有需要,经图书馆工作人员查验同意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到馆内查阅资料;如需外借图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及押金200元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临时借阅证,临时借阅证注销时退还押金。

   第二十四条 图书证挂失与补办。读者若遗失校园一卡通,应及时挂失并补办,补办的校园一卡通需重新激活图书借阅权限。挂失的校园一卡通所借的图书未还清者,不予激活新一卡通借阅权限。临时借阅证遗失者,应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挂失与补办。挂失前借出的所有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好校园一卡通,遗失校园一卡通后所造成的损失由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 图书馆开架书库借阅流程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开架书库实行开架借阅,读者进入书库时应主动出示本人校园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证件,经登记后,领取代书板入库。

   第二十七条 读者不得将火柴、打火机、雨具、箱包、书刊等物品带入书库,一律将其放置在书库的寄存处。

   第二十八条 读者应正确使用代书板,读者从书架上取书时,应将代书板插在所取图书的位置,以免图书归架时放错地方。

   第二十九条 读者若需外借图书,在选取需要外借的图书后,应将代书板放回代书板盒中。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将借阅的图书带离书库,否则将以盗窃图书论处。

读者如不借阅图书,应将所取图书放回书架原处,取下代书板并放回代书板盒中。

第六章 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读者须持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仅限本人,不得代借。

   第三十一条 读者借书数量与借阅期限(见下表):

读者类型

借书数量

(册)

借阅期限

(天)

续借次数

(次)

续借天数

(天)

本校教职工

(含离退休教职工)

10

180

1

180

本校学生

5

30

1

30

其他人员

3

30

1

30

注:随书所附光盘,借阅期限为 3 天





   读者所借图书不得超过借书数量,并应按期归还,到期仍需继续借用的,应提前办理续借手续(限续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字典、词典、手册及其它工具书限馆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如教学、毕业设计或竞赛需要,须经书面申请,由主任(馆长)签字批准方可外借。

   第三十三条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暂停借书;待归还逾期图书后再恢复借书。节假日及寒、暑假期图书借期顺延,但读者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归还所借图书;否则,按逾期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全面检查,如发现污损圈点、勾画、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当面向图书馆管理员反映并由管理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对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严禁在本馆所藏书刊上圈点、勾画、撕页和破坏磁条等,归还时若发现有此类现象,按第七章《图书超期、污损、遗失等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读者应文明办理借阅手续,自觉遵守借阅制度。如有违反借书规则者,图书馆管理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借阅图书。对于情节严重者,图书信息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上报学校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七章 图书超期、污损、遗失等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图书超期处理办法

   图书超期不产生罚金,图书馆按“暂停借书权限、志愿服务等代偿”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凡累计逾期未超过10日者,归还超期图书后,立即开通借书权限;凡累计逾期超过10日者,按累计逾期天数的二分之一暂停其借书权限(包括外借、续借、预约)。暂停期满后,恢复借书权限。

   (二)通过志愿服务,减免停借期:读者可向图书馆阅览室工作人员提出志愿服务申请,图书馆阅览室工作人员根据累计超期时间安排志愿服务工作(图书排架、打扫卫生等)的次数与时间,完成志愿服务后可立即恢复借书权限。

   (三)捐赠图书:读者向图书馆阅览室工作人员登记捐赠,捐赠图书可用于图书漂流(文学、传记及有价值的专业图书优先考虑),捐赠后可立即恢复借书权限。

   第三十七条 书刊污损处理办法

   (一)读者不得有意损坏书中磁条,损坏磁条需缴纳2元/册的修补费,严重者还需做出书面检讨。

   (二)读者污损书刊(如划记、影描、批注、卷折、撕页等),应以赔偿同样版本正版书刊为原则,如不能以同样版本赔偿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1.污损程度轻的,按该书(中文图书)原价的50~60%赔偿;外文图书按原价的30%赔偿;中文期刊按全年订价的 20%赔偿;外文期刊按全年订价的30%赔偿;

   2.污损程度较严重,但内容完整,通过修补尚能继续流通的,除支付污损赔偿金外,还须赔偿修补费10元;

   3.对书刊进行撕页或污损程度严重,造成书刊资料不全或无法进行修补者,必须做出书面检讨,按遗失书刊规定负责赔偿;

   4.污损书刊,一律由图书馆收回原书;

   5.污损书刊者,在未按规定赔偿前暂停借阅权限。

   第三十八条 图书遗失处理办法

   凡遗失书刊者,必须自行购置同版本的正版书刊赔偿给图书馆。如果买不到新书,则由图书馆根据复本量的多少,是否是重点馆藏及其出版年限的不同,遗失书刊者按书刊原价的3~10倍赔偿:

   (一)1990年及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偿;

   (二)1991~2004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

   (三)2005年及以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

   (四)工具书按5倍赔偿;

   (五)多卷书遗失1册者,按多卷书总价赔偿;

   (六)办理赔偿手续后,如果在一个月以内找到原书,可凭原赔偿收据来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且从赔偿之日起到退款之日止计算超期,按图书超期处理;

   (七)遗失随书附件,如光盘等,按纸本书价的原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盗窃书刊处理办法

   (一)凡未办理借阅手续,采取违规手段私自将书刊带出馆(室)者,或有意破坏计算机管理技术措施者,均视作盗窃书刊行为。

   (二)盗窃书刊者,除做出公开书面检讨外,另将接受10 倍于所盗书刊原价的处罚,并通报本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单位,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学校有关违规处分。

第八章 图书馆馆藏书刊剔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藏书剔旧工作是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意义不仅在于缓解藏书空间的紧张状况,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结构合理的藏书体系,保持藏书利用的旺盛活力。 

   第四十一条 藏书剔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适度“保留品种”的基本原则,所有库存单本书刊一般不得剔除。

   第四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书刊资料复本,应考虑予以剔除:

   (一)复本过多,长期压架且读者借阅很少的书刊。

   (二)实用性差,流通率低且借阅量很小的书刊。

   (三)内容陈旧过时(已有更新),已失去收藏价值的书刊。

   (四)严重残缺、破损,已无法修复使用的书刊。

   第四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书刊资料复本,应慎重剔除:

   (一)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经典名著。

   (二)中外文综合性及专科性参考工具书。

   (三)外文原版书刊。

   第四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书刊资料复本,不得剔除:

   (一)原版线装古籍图书。

   (二)1949 年及之前出版发行的所有中外人文社会科学类书刊、报纸合订本及抄写、印、呈缴、编辑、发行的各类文献资料。

   (三)具有研究参考价值的各类档案文献(如手稿、信件、照片等)。

   (四)字典、辞典、全书、大全、年鉴等工具书,原则上不剔除。

   第四十五条 藏书剔旧工作在主任(馆长)主持下,成立审剔小组,审剔小组由图书信息中心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及各书室工作人员组成。藏书剔旧工作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图书馆各书库应对各自负责的馆藏基本情况和读者利用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应剔除的书刊进行初步审剔,剔出的书刊应专架存放,由审剔小组审定。

   (二)剔旧后的书架,原则上保留2/3的图书,新书量特别大的地方,可保留1/2的图书。

   第四十六条 决定剔除的书刊在处理之前需要执行的手续包括:

   (一)将剔除书刊在图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注明并导出相应清单。

   (二)将要剔除书刊的财产登记号及其它相关信息(如索书号、条形码等)打印,造册存档。

   第四十七条 日常进行的书刊剔除工作应定期执行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九章 图书馆教材资料阅览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材资料阅览室主要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为全体教职工提供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九条 为提高教师资料的利用率,工具书、大型成套图书只供查阅,不得外借。

   第五十条 教材资料阅览室原则上只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在工作日内开放。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可考虑向学生开放。

   第五十一条 教材资料阅览室管理员应每年统计分析馆藏资料情况,根据学校教师需求,选订相应图书资料,使之结构合理,复本量适当,不断提高馆藏资料质量。对于内容陈旧、借阅率低、复本量大和破损严重的图书资料要定期剔除。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历班学生使用的不同版本的教材需保留复本3册,并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加工、上架,并录入图书管理系统。

   第五十三条 办理学校科研项目人员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出版物(包括教材、专著等)的入库登记、固定资产入账、图书加工与上架等手续,并履行借阅手续。

第十章 图书馆期(报)刊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期(报)刊采访

   (一)期(报)刊采访原则:专业中文期(报)刊要求全,综合性期(报)刊要求精,保证我校相关专业的核心期(报)刊基本入藏。要求专业类期刊为主,休闲类期刊为辅,且配备比例合理。入藏量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保持原有期(报)刊的系统性和连续性采集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需求满足率。

   (二)期(报)刊采访策略:在中外文期(报)刊采访过程中,坚持多种载体文献共存互补的原则,将纸质期(报)刊与电子期(报)刊综合考虑,保持纸质与电子期(报)刊并存,尽量减少纸质期(报)刊与电子期(报)刊的重复订购,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第五十五条 期(报)刊订购的工作程序

   (一)订购

   期(报)刊应以成批订购为主,根据中国邮政每年发布的《邮发报刊简明目录》,按规定期限进行预订。接到预订通知及目录后,采访人员要征集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部)的意见,同时参考上一年订单进行初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及专业设置等,提出续订和增减方案,经期(报)刊阅览室管理员审查后,报主管主任(馆长)审批。

   (二)编制预订目录

   要及时编制预订目录,注明期(报)刊变动情况,发布每年订购期(报)刊目录通报。

   (三)登记及有关事项

   1.中外文期(报)刊要分辨出版发行单位,核对邮发代号、ISSN、外刊发行(影印)代号,进行登记。

   2.如有缺期、误发现象应及时追查补退。

   3.如遇停刊、休刊、并刊、改刊等情况,应及时登记。

   4.增刊、附刊、特刊等按实际出版月记到。

   5.收登完后,盖馆藏章,对照排架记到表,整理上架。

   第五十六条 期刊分类

   本馆装订期刊分类主要依据《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并结合本馆具体情况进行。

   第五十七条 报纸的装订及管理

   一般半月或一月装订成一册,必要时可酌情合订。

   第五十八条 期刊的装订与管理

   (一)注意期刊的清点、整理,遇到不齐的,一定要设法补齐。

   (二)装订的规格与厚度,以3-4CM为限。跨年度的期刊,以全卷合订,不按年分装。

   (三)中途改名的,同名的装订在一起,可不按年度合订。

   (四)期刊下架整理待装时,要仔细检查年、卷和月、期、序号,注意有无缺期和错误。

   (五)凡未注明期数和月份的某一种刊的总目录、索引等,均装在同一年卷期的最后,如厚度超过3CM的,可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合订本书脊上注明。

   (六)缺期期刊暂不装订,经查明原因,补齐后再装。

   (七)送装期刊要填写装订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装订单位,一份经装订单位签字后自存。装订单放在第一册封面上,然后打捆。

   (八)装订单内容包括:送装序号、刊名、刊号、文种、年卷期、册数等。

   (九)刊名只录正刊名,刊名用全称,刊名有两种以上文字的,只用一种主要文字。

   (十)年卷期:按年卷期顺序排列,年在上、卷在下。年卷期表示方法:中文用“卷”“期”“号”,英文用“Vol”、“No”。

   (十一)送装订前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送出,收回时,要仔细验收,核对册数,若发现刊名有误,装订次序有误或倒装等情况必须返工。

   (十二)合订本经验收合格后,即可根据要求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典藏入库或流通阅览。

第十一章 图书馆接受捐赠文献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补充馆藏文献资源,本着自愿捐赠、数量不限的原则,学校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校友、社会各单位及各界人士向图书馆捐赠图书资料。

   第六十条 外单位赠送给本校各行政、教学、教辅部门的图书文献,原则上应转赠图书馆统一入库。

   第六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文献均可纳入馆藏: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的文献;

   (二)内容适合大学专科及以上程度,符合本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范围的中外文文献;

   (三)有学术价值的会议文献、学位论文、科技报告、学术集刊和论文集等特种文献;

   (四)非正式出版的地方性文献,如地方志、族谱等有收藏价值的文献;

   (五)私人收藏的中外古籍、碑帖、金石拓片、书画及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手迹信函、札记,及具有收藏价值的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

   (六)研究报告、口述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非正式出版的文献;

   (七)其他有收藏价值的学术研究档案及专题资料。

   第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献不纳入馆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献;

   (二)捐赠人无权支配的文献;

   (三)内容低俗或陈旧,无学术参考价值的或宣扬封建迷信的文献,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或有意识形态问题的文献;

   (四)破损不能使用,笔记眉批划线严重或残缺不全的。

   第六十三条 经接收捐赠的文献,其所有权归图书馆所有。图书馆有权对捐赠文献进行入藏、转赠给“希望工程”或其他爱心组织、剔除等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图书馆在收到捐赠文献后,登记入册,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图书达100册以上的可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数量较大(超过1000册)的或珍贵(价值超过20000元)的捐赠,图书馆将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或赠送锦旗及宣传活动,并在图书馆设立捐赠专架。

第十二章 电子阅览室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电子阅览室是为师生提供网上学习、多媒体教学的重要场所,仅对本校师生开放,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改变计算机及网络用途。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进行电子阅读时,应先进行登记;使用电子阅览室进行多媒体教学,应提前向管理人员进行预约,并提供教学计划。

   第六十六条 读者需凭校园一卡通入内,刷卡用机,一人一机,对号入座,不得擅自换机。入座后先开机检查计算机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负责排除故障或办理换机手续,读者不得擅自处理计算机故障。

   为保证多媒体计算机网络安全,维护网络数据安全,不得故意进行破坏性操作,不得擅自修改密码或加密。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一律视为对网络的攻击。对网络的任何非法使用,将根据情节以及产生的后果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光盘、U盘等。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者,应提交管理人员进行无毒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条 使用者应自觉爱护阅览室内所有硬件及软件,严禁野蛮操作。凡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硬件和软件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六十九条 除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外,任何使用者不得移动、拆卸室内的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凡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整机及部件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禁止在阅览室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七十一条 阅览室内计算机主要用于电子阅览与学习,读者不得对计算机软件部分进行下列更改:

   (一)修改计算机的显示属性,包括背景、界面风格、鼠标指针、默认图标等。

   (二)设置个性化的屏幕保护程序及密码。

   (三)安装任何非法软件。

   (四)修改任何驱动器及目录的共享属性。

   (五)删除任何系统文件或文件夹。

   第七十二条 读者不得在电子阅览室浏览反动、迷信暴力、淫秽等内容的网站或在网上发布有悖政纪国法的言论。

   第七十三条 读者在使用电子阅览室时,请保持阅览室的整洁与安静,不得将食物带入阅览室,不得乱丢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喧哗,自觉将手机调为振动(或静音)状态。

   预约电子阅览室作为教室使用时,预约人员有责任维护电子阅览室的软、硬件及卫生环境。

   第七十四条 爱护设备设施。严禁破坏、盗窃计算机硬件等设备。

   第七十五条 注意用电安全。不得随意触摸电源及带电部位,发现机体过热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请工作人员检查处理,避免发生触电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三章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十七条 建立消防责任制,主任(馆长)为图书馆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图书馆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安排与部署,各馆室负责人对责任范围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安排和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全馆工作人员都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

   第七十八条 各馆室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所属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馆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所属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找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问题。严禁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物品。

   第七十九条 各馆室工作人员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会使用灭火器,牢记火警电话(119)。定期检查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第八十条 各馆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安全用电,严禁任何人员在图书馆各馆室内吸烟、点火,防止火灾发生。

   第八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室,各馆室工作人员有监督和及时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各馆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电线、网络布线,防止电线短路引发火灾,下班时关闭馆室所有用电设备。

   第八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各馆室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根据“应急疏散示意图”提示,疏散人群,并立即向图书馆办公室和学校学生工作与保卫处报告。

   第八十四条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办公人员及所有进入图书馆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31日学校颁布的《图书馆读者管理规定》(湘安职院图〔2016〕99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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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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