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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院、中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和完善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学院、中心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中心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职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服务学院、中心改革发展。

第四条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职代会在学院、中心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六条职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中心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中心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中心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中心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中心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心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决议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中心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院、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中心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党务工作者和工会负责人等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职工代表应保持适当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与学院、中心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条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根据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职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中心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中心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职工服务,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分工会教职工汇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每学期至少汇报一次;

(五)自觉遵守学院、中心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学院、中心实际情况,职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名额按《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中心应当遵守职代会的组织规则,支持职代会的活动,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中心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十六条职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职工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职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和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职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中心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办公室归纳汇总到工会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学院、中心党委研究,并提请职代会表决。

第十九条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在学院、中心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以及职工代表中推选组成。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中心民主管理工作向党委汇报沟通;

(五)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院、中心应当为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已经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第二届、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会审定通过,原《职代会工作实施细则》(湘安职党﹝200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相关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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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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