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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安职院财〔2014〕34号

各处室、系部、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学院(中心)制定了《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14年5月10日

附件: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湖南安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竭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即长沙六城区及长沙县以外其他县、市、地区、省份)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中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级别

正职院领导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同一任务跟随领导出差人员按其余人员级别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出差任务紧急乘坐飞机的,需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分省内、省外限额凭据报销。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详见附表)执行;省内出差按正职院领导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学院公车(或由学院承担租车费)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学院(中心)承担,不得向下级部门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订票费按单次20元以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任务结束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月底出差的,应于次月10日前办理。逾期未报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说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交财务部门报销。同一出差任务有多人同行的,返回单位后指定一人经办全体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同行人员应在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票上签字确认证明。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报销必须提供住宿费发票,而且应与出差行程一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只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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