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
为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培训、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15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培训、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中心)非常设最高学术机构,全面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培训、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主体权益,促进学院(中心)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熟悉所在专业或者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近三年至少主持完成1项与专业工作岗位相关的厅级以上(含)教学科研项目或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获得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有一定比例学术能力较强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
第九条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总人数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推选程序和选举办法:
(一)下发关于《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通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
(二)确定委员推荐名单,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委员推荐名单,报本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委员候选人,本届学术委员会对委员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覆盖学院各学科专业,由11-15人组成;
(四)确定委员,召开全院副高以上(含)职称人员、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五)确定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院长提名,报新一届院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六)学院印发《关于学术委员会组成机构的通知》文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事项;
(四)对学院(中心)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一年缺席次数达到活动总次数三分之一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对其进行谈话,达到总次数二分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四)学院(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中心)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学科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学科建设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标准、教学计划与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一)教学、培训、科研等成果的评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培训和科研成果;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培训、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培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培训、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院(中心)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中心)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达到与会委员的2/3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议题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7天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专业和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和中心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术委员会原章程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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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分享